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落实安徽省心理咨询师协会(以下简称总会)对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主体责任,规范其设立、运行、变更、注销等全流程管理,强化党建引领,防范合规风险,并充分发挥协会的专业服务功能,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85号)《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省级学会组织通则》及《安徽省心理咨询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构定义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包括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及专家委员会;本办法所称代表机构,包括联络处、办事处、代表处。分支、代表机构系总会内设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主体资格,无独立法人财产,不得自行制定章程,不得对外独立承担民事及行政责任,其全部相关责任由总会统一承担。各分支、代表机构须严格执行总会章程,并在总会书面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条 党建工作要求
分支、代表机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一)机构设立、更名、合并、撤销,举办重大培训、评比、对外合作活动前,须征求总会党委意见;凡未取得总会党委意见的,不予审批、不予备案。
(二)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党组织;不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应当按要求开展党的工作。
(三)所有机构负责人任职、换届候选人必须经过党组织政治审查,政治审查不合格人员,不得作为提名候选人。
第四条 层级设立
(一)分支、代表机构严禁下设任何二级分支、代表机构;不得以学组、专业组、工作组、志愿服务队、项目组等各类名义变相设立二级业务组织。
(二)确因专业细分需要设立专项业务小组的,须编制完整的专项工作方案,报送总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并配套制定专项管理细则;业务小组仅可开展内部学术研讨活动,不得独立对外收费、发展会员、签订合作协议。
(三)不得委托或变相委托第三方机构、与机构负责人存在利益关联的自然人或企业全权运营本机构全部业务;不得将财务、印章及会员管理事务交由挂靠单位单独管控。
(四)不得向任何分支、代表机构核发法人制式登记证书、经营证照。
第五条 设立原则
凡自愿遵守本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接受总会全流程监督管理,且具备相应专业服务能力的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均可联合发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机构设立须符合专业差异化要求,严禁出现业务范围、服务会员群体高度重合的情形,充分体现心理健康服务细分领域的专业代表性。
第六条 名称管理
(一)对外名称使用要求:所有对外发布的正式文件、举办的线下活动、推出的线上宣传材料,必须完整使用官方全称。分支机构全称格式:安徽省心理咨询师协会×× 分会 /×× 专业委员会 /×× 工作委员会;代表机构全称格式:安徽省心理咨询师协会 ×× 联络处 /×× 办事处 /×× 代表处。在对外宣传、外文材料、涉外交流中使用的英文译名必须与中文全称完全匹配,严禁擅自简化、缩写。
(二)机构名称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1. 单独冠以“安徽”“安徽省”“全省”“省”“全国”“中国”“中华”“国际”“全球” 等字样作为名称前缀;
2. 带有地市、区县等地域性行政区划标识,严禁设立地域性分会;
3. 使用研究院、中心、促进会、研究会等独立法人组织类后缀;
4. 仅使用简化简称“×× 专业委员会”“×× 分会” 单独对外开展各类活动。
第七条 办公场所与人员配置
(一)办公场所要求:分支、代表机构须配备固定且长期有效的办公场地,提交产权证明或租赁使用权证明。
(二)人员岗位配置:
1.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允许兼职;
2. 主持分支机构日常运营工作的副主任委员岗位,优先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3. 代表机构仅设置联络处主任、副主任、干事岗位,不得增设多层级管理岗位。
第八条 机构权利
(一)委派正式代表出席总会会员代表大会,参与审议、表决协会重大事项;
(二)按规定推荐总会理事、监事候选人;
(三)围绕行业发展、总会内部管理、专业服务提升等相关工作,向总会提交书面意见、专项提案;
(四)在总会书面授权范围内,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的学术交流、专业培训、公益心理服务活动;
(五)依规向总会申请活动经费、宣传平台、行业专家等各类资源支持。
第九条 机构义务
(一)须全程接受总会秘书处、监事会、党委的全方位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总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作出的全部正式决议;
(二)按期保质完成总会交办的行业调研、心理科普、专业继续教育、公益援助等工作任务;
(三)按时规范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收支台账、人员变动、活动备案等全套材料;
(四)规范管理所属会员,配合总会统一开展年度会员年检、会员信息动态更新工作。
第十条 会员与收费权限
(一)分支机构:经总会常务理事会书面授权后,可在对应专业领域发展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发展的会员统一归入总会整体会员体系,不得自行制定会费标准、单独收取会费、截留会费收入,全部会费由总会统一收取、开具票据、建档管理;依规接受社会捐赠、商业赞助的,所获全部资金须当日划转至总会对公账户。
(二)代表机构:严禁发展任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赞助、开展经营性收费活动,仅可承担行业联络、信息传递、会员对接等基础服务职能。
(三)所有分支、代表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场面向全体会员的公益或专业业务活动,活动完整方案须提前七个工作日报总会备案。
第十一条 合规运营
所有分支、代表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伦理守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政、心理行业各项监管政策,仅可在总会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严禁实施下列行为:超范围经营、违规开展收费培训、与非法社会组织合作、开展虚假行业评比、私自对外签订合作协议、将机构资金转移至个人账户;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业伦理的经营行为。
第十二条职能清单
(一)行业调研:调研心理健康服务细分领域行业发展动态、专业人才需求、行业突出痛点,每年形成专项调研报告报送总会;
(二)诉求反馈:常态化收集会员合理诉求、行业发展建议,定期向总会党委、秘书处书面反馈;
(三)学术交流:组织省内外合法合规单位开展学术研讨、个案督导、行业经验交流,严禁与非法社会组织联合办会办活动;
(四)会员服务:面向在册会员免费提供政策解读、专业资料、行业信息咨询服务;
(五)专业培育:合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案例研讨活动,持续提升心理服务从业者伦理素养与专业实操能力;
(六)行业规范:研究安徽省心理咨询行业服务标准、从业资质管理、市场监督、行业自律等实务问题,推动全省心理咨询行业规范化建设;
(七)行业评价:未经总会常务理事会授权,一律不得组织行业评优、先进表彰、专业技能竞赛活动;取得正式授权后方可开展相关工作;
(八)交办工作:承接总会统一部署的心理科普宣传、公益心理援助、行业专项调研、专项课题研究等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设立条件
(一)机构名称符合规范要求,不包含地域标识,与现有机构名称、业务不存在重复或高度重叠情形;
(二)发起人、发起单位不少于5 名(家),且在对应细分心理领域具备行业权威性与专业影响力;
(三)业务范围完全契合总会章程宗旨与登记业务范围,与现有机构会员群体不存在大面积重合;
(四)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具备稳定合规的经费筹措渠道,已出具书面承诺保证全部收支纳入总会统一财务体系管理;
(五)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六)分支机构须具备发展30 名以上个人会员的基础能力,本项规定不适用于代表机构;
(七)拟任负责人无社会组织违规、失信记录,符合任职年龄、干部兼职审批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设立申请材料
(一)《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申请报告》《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申请表》《拟任负责人情况登记表》;
(二)机构组织架构方案、负责人职称资质与工作简历、无社会组织失信情况书面承诺书;
(三)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场地使用同意函;
(四)经费来源书面承诺书,承诺全部资金统一归入总会对公账户,不设立账外资金;
(五)筹备工作组人员名单、为期六个月的筹备工作计划;
(六)县处级及以上在职领导干部兼任机构负责人的,需同步提交干部兼职审批备案表;
(七)总会党委出具的设立前置书面审查意见;
(八)全体发起人签字、盖章的合规运营承诺书,承诺不委托利益关联方全权运营、不私设账户、不违规收费。
第十五条 不予受理设立申请情形
申请材料存在下列任一情形的,由总会秘书处直接退回全套材料,不予上会审议:
(一)与现有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业务高度重合,服务会员群体大量重叠的;
(二)申请名称带有地域性行政区划标识,拟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的;
(三)筹备方案拟下设二级学组、工作组、二级分会等嵌套机构的;
(四)申报业务超出总会章程登记经营范围,与心理咨询行业无关联的;
(五)拟开展业务范围超出安徽省行政区域的;
(六)发起人、发起单位数量不足5 名(家)的;
(七)申请将机构全部运营工作委托给负责人利益关联企业、自然人的;
(八)发起人、拟任负责人存在社会组织行政处罚记录或失信公示记录的;
(九)法律法规、民政部门规章、省科协学会管理制度明确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设立流程
(一)材料申报:由发起人向总会秘书处提交全套经签字、盖章的纸质材料及电子版材料;
(二)秘书处初审:秘书处自收齐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材料存在缺失、不合规情形的,一次性告知全部补正要求;初审通过后,将全套材料一并附上总会党委前置审查意见报送理事长办公会;
(三)理事长办公会审议:理事长办公会须于四周内召开专题审议会议,出具书面审议答复,完整会议纪要全程留存归档;审议批准筹备的,正式成立筹备组,筹备最长期限为六个月;筹备阶段仅可开展前期对接工作,不得开展任何收费、经营性活动;
(四)常务理事会表决:筹备期满后,筹备组提交正式成立申请、筹备工作总结;秘书处复核通过后先报送理事长办公会初审,再提交总会常务理事会表决,赞成票超过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方可通过;
(五)选举组建机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设立后,须于六个月内召开机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完成负责人选举;逾期未组织召开的,本次设立审批自动废止;
(六)备案公示:机构正式成立十个工作日内,由总会在官方网站公示机构全称、负责人、业务范围,同步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组织架构
(一)分支机构实行委员制,不得单独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独立秘书处;委员总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在册会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原则上分支机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不超过六名,常务委员若干名。
(三)常务委员总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合计人数不得超过常务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代表机构不实行委员制,原则上上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不超过两名。
第十八条 岗位设置
(一)分支机构标准领导岗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二)代表机构标准领导岗位:主任、副主任。
第十九条 负责人提名与任命流程
(一)总会秘书处完成实地考察后,提名拟任负责人候选人,征求总会党委政治审查意见;
(二)候选人名单提交总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三)经本机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由总会印发正式文件予以任命;
(四)分支机构干事由主任委员提名,报总会秘书处备案管理;代表机构联络干事由总会直接聘任。
第二十条 负责人任职条件
(一)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代表机构联络主任任职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
(二)同一自然人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分支、代表机构的主任委员、联络主任;
(三)在职县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兼任机构负责人,须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完成兼职审批程序,全套审批材料归档留存;
(四)不得将机构日常全部运营工作全权委托亲属、合作企业等利益关联方负责;
(五)应当持有心理咨询相关中级及以上专业职称,或具备行业资深从业背景,且无心理咨询行业伦理违规、社会组织失信处罚记录。
第二十一条 监督体系
分支、代表机构不得设立独立监事会;机构印章、财务收支、活动举办、会员管理全部事项,由总会秘书处、总会监事会统一开展监督,并实施年度审计。
第二十二条 任期与连任规则
(一)分支、代表机构每届任期五年,与总会理事会任期同步;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连选连任;
(二)换届选举工作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须将新一届负责人完整名单报送总会秘书处备案,并在总会官网公示。
第二十三条 换届管理要求
(一)分支、代表机构任期届满前三个月,须向总会书面提交换届申请及下一届负责人推荐候选人员名单;
(二)经总会秘书处初审、总会党委政治审查、常务理事会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三)无法按期组织换届的,须提前提交书面延期说明,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延期超过一年仍未完成换届的,自动暂停该机构全部业务活动;
(四)换届会议纪要、选举选票、候选人全套材料由总会统一归档,长期留存。
第二十四条 总会归口管理责任
总会秘书处为分支、代表机构日常管理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建立专人对口联络管理制度,统筹落实年度考核、季度巡查、活动事前备案、财务核查、人事变动全流程监管;每年统一组织开展分支、代表机构年度综合考评工作。
第二十五条 重大事项事前报备
建立常态化信息报送机制,以下所列全部事项,相关机构均须提前十个工作日,将完整实施方案、经费预算、参与人员名单报送总会秘书处备案,未完成备案手续不得组织实施:
(一)业务活动类:举办培训、论坛、沙龙、专业技能竞赛、行业评优表彰;
(二)对外合作类:对外签订合作协议、联合举办各类活动、邀请外部专家授课参会;
(三)经费宣传类:开展收费项目、接受赞助捐赠、线上线下全媒体宣传推广;
(四)人事场地类:机构负责人调整、委员会委员增补、办公场所搬迁变更;
(五)专项服务类:涉及意识形态管理、青少年心理服务、大型公益心理援助等重大专项活动。
(六)各机构须严格按照总会统一模板,按期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收支明细、人员变动台账。
第二十六条 年度材料报送时限
(一)每年1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本年度工作计划、全年活动预算;
(二)每年12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全年收支明细、会员发展台账、人员变动统计表、全年活动档案汇总材料。
第二十七条 印章管理
所有分支、代表机构不得自行刻制专属印章;对外发布信息、工作往来信函等文件,统一加盖总会官方印章。
第二十八条 财务管理
(一)所有分支、代表机构一律不得独立开立任何银行对公账户及个人账户;
(二)培训收入、会议收入、社会捐赠、会费、商业赞助等全部资金收入,须汇至总会法定对公账户,由总会统一开具正规票据;
(三)各类活动支出须严格执行总会预决算审批制度,由分支、代表机构提交经费支出申请,经总会财务部门审核通过后统一拨付资金;
(四)严禁截留、坐支、私分各类资金;严禁将协会资金转入个人账户或第三方关联企业账户;
(五)总会不得向各分支、代表机构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摊派各类运营成本。
第二十九条 对外授权与会员管理
(一)开展对外合作、发展会员、接受社会捐赠均须取得总会常务理事会授权,未取得正式授权不得开展上述工作;
(二)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统一纳入总会整体会员数据库管理,执行统一会费标准,严禁重复收取会员费用;
(三)代表机构不具备会员发展、收费、接收捐赠的任何权限。
第三十条 年度考核
总会每年组织开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综合考核,考核指标涵盖活动落地成效、会员服务质量、材料报送及时性、财务合规性、党建工作落实情况。
(一)对考核优秀的机构,给予专项活动经费、全媒体宣传资源倾斜扶持;
(二)对考核不合格、长期无实质性业务活动的空壳机构,下达三个月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满仍不达标,启动机构撤销程序。
第三十一条 变更、合并、注销程序
(一)凡机构办理更名、负责人调整、业务范围调整、机构合并、申请撤销注销事项,均须提交书面申请及总会党委前置审查意见;全套材料提交总会常务理事会表决,赞成票超过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方可通过;
(二)完成变更、注销全部手续后十个工作日内,由总会官方网站对外公示,同步将变更、注销材料报送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三)申请注销的机构,须完成全体会员档案移交、全部未结活动收尾、资金清算工作。
第三十二条 责令整改、撤销情形
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按照情节轻微、一般、严重分级处置,依次采取约谈警告、限期三个月整改、追缴违规所得、追究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提交常务理事会表决后直接撤销该机构:
(一)私刻、变造印章,违规使用总会印章,印章遗失未及时上报;
(二)超出总会授权、核准业务范围开展各类活动;
(三)分支机构私自收取会费、截留协会资金;代表机构违规发展会员、开展收费项目;
(四)拒不执行总会正式决议,无故拖延总会交办重点事项超过三十日;
(五)重大活动未履行事前备案程序,擅自开展收费、培训、评比工作;
(六)连续一年未召开会员、委员会议且无合理书面说明;
(七)连续两年未开展任何合规业务活动、未按期报送年度计划、总结;
(八)连续两年不参加总会统一组织的年度会议、综合考核、业务培训;
(九)机构设立原定工作目标已全部完成,无继续存续必要;
(十)总会统筹调整全省行业布局,需对机构进行合并、注销;
(十一)违规委托利益关联方全权运营机构全部业务;
(十二)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合作,协会资金转入个人账户、形成账外资金循环;
(十三)机构负责人存在行业伦理重大违规、行政处罚、失信记录,经催告拒不整改;
(十四)法律法规、民政部门规章、协会章程规定其他应当撤销机构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违规处置
分支、代表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民政部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协会章程、本管理办法,存在违规收费、私设账外资金、超范围经营、与非法社会组织合作等违规行为的:
(一)经总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确认后,由总会秘书处发布正式处置公告,立即终止该机构全部正在开展的活动;
(二)责令该机构限期清退全部违规收取的资金,上缴总会统一规范管理;
(三)情节严重的,直接注销该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资格;
(四)相关机构负责人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因机构违规给总会造成经济损失、名誉损害的,总会依法向直接责任人追偿全部损失。
第三十四条 常态化监督
(一)总会每年针对各分支、代表机构的财务收支、活动合规性开展专项抽查审计,形成正式审计报告归档留存;
(二)对疏于日常管理、放任机构发生违规行为的总会分管负责人、机构主任委员,予以内部通报批评、暂停岗位任职处理;
(三)因总会监管履职缺位,被民政、科协主管部门认定为疏于管理的,由总会分管负责人与对应机构负责人共同承担全部监管责任。
第三十五条 施行与过渡期安排
本办法依据2026年8月1日施行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及省科协学会管理相关制度修订,经第三届第四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存量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须在本办法施行后十二个月内完成全部合规整改工作;整改期满仍未达标的,按规定程序逐步清理注销。此前协会印发的同类内部管理文件,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2026修订版为准。
第三十六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安徽省心理咨询师协会秘书处负责统一解释;针对本办法的专项解释文件,以书面形式印发至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执行。